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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坚持问题导向 着力推动机构编制法定化建设
时间:2021-06-23              字体:       

  《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施行以来,云南省昆明市严格按照《条例》精神,扎实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相关工作,结合中央、省、市相关规定和工作实际,制定了《昆明市市级机关部门职责分工协调办法》、《昆明市事业单位法人简易注销登记办法(试行)》等制度文件,进一步维护机构编制工作权威性和严肃性。

  理顺职责关系,破解职责交叉难题,使部门分工“顺起来”。为推动部门“三定”规定落实,理顺部门职能分工,优化流程再造,云南省昆明市委编办研究制定了《昆明市市级机关部门职责分工协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效解决部门间存在的职责重叠、交叉不清、推诿扯皮等问题,构建权责统一、规范高效、协调顺畅的部门履职体系,助推机构编制部门既当好“裁判员”又当好“监督员”。一是确定职责分工协调的原则依据和适用范围。《办法》依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三定”规定制定和实施办法》、《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以及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制定,适用于市委、市政府机关各部门之间职责分工的协商和协调。二是建立职责分工争议预协调机制。相关部门在工作中对职责分工有异议的,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协办部门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和专题会议的形式进行协商,明晰任务分工、完善工作流程,达成一致后报送市委编办备案,未达成一致由主办部门向市委编办申请协调。三是细化机构编制部门协调工作流程。市委编办收到协调申请后,符合规定情形决定受理的,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专题会议等方式进行协调。经协调,相关部门就职责争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委编办拟定书面协调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委编办及时对职责归属进行认定,或对职责归属争议进行裁决,拟定书面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职责分工争议协调意见或者裁决意见经批准后,由市委编办发文明确,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四是强化对部门职责分工协调结果的监督检查。市委编办按照管理权限,对同意备案的协商工作纪要履行情况和协调后的职责分工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必要时,可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未按协商工作纪要或职责分工意见履行职责的,应当提出限期纠正意见。

  优化办事流程,提升注销登记意识,让注销时限“减下来”。近年来,随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深入推进,一些事业单位在撤销、合并、改制后面临着注销清算周期长、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滞后、历史遗留问题处理难度大等问题,云南省昆明市委编办认真研究分析近年来全市开展简易注销登记相关工作情况,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组织开展了市、县(市)区两级事业单位法人简易注销登记调研工作,根据存在的痛点难点问题,及时研究事业单位注销登记管理程序“简易版”,提高办理效率。一是制定《昆明市事业单位法人简易注销登记办法(试行)》。明确了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情形、开展工作实施程序和发现问题争议处理等内容,特别对是否需要公告提出明确的意见,简化工作流程,减少公告时限、减少公告次数,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限。二是积极提升在法人注销工作中的主动性。结合事业单位改革,创新监管工作思路,通过年度报告抽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专项实地核查、业务范围清单化管理、绩效考核等监管手段,实时了解掌握事业单位现状,及时督促有撤销、解散情况的事业单位按要求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工作与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充分挂钩,并纳入其举办单位机关职能运行监管内容,真正将注销制约机制落实到位。三是搭建联合惩戒机制。严格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注销登记工作,对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情形和禁止适用情形进行规范,制定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与机构编制工作的闭环式管理机制,与财政、人社、审计等部门联合制约拒不办理注销登记行为,并将联合惩戒情况向社会通报。

  加大管理力度,严肃机构编制纪律,把刚性约束“亮出来”。为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推动机构编制工作更好服务全市高质量发展,有效预防机构编制“条条干预”等违纪违规问题,昆明市委编委及时转发省委编委关于严肃机构编制纪律的相关文件,结合昆明市实际提出具体要求,强化机构编制刚性约束。一是坚持党管机构编制原则。要求各级各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严格执行党中央、省委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党委(党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讨论决定机构编制事项,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机构编制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程。二是严格机构编制分级管理。由各级各部门(单位)党委(党组)按照机构编制分级管理原则对本地区本部门机构编制工作负总责,担负主体责任;各县(市)区党委严格遵守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严格执行机构限额、编制总量管理等规定,涉及重大事项和超出管理权限的事项要及时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各部门(单位)党委(党组)机构编制事项要按规定报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审批。三是严肃机构编制纪律。要求各地各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严格落实“一条例、两办法”等法规制度规定,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维护机构编制的严肃性、权威性。严禁擅自设立、撤销、合并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严禁在限额外设置机构,严禁变相增设机构或者提高机构规格,严禁未批先设、边报边设,严禁为挂牌机构、临时机构单独设置内设机构,严禁擅自为议事协调机构单独设置办事机构。

  明确报送主体,规范机构编制办理程序,将请示事项“定下来”。为不断提升机构编制管理质量和运行效能,云南省昆明市委编委针对机构编制工作请示事项办理不规范等问题,结合管辖规模大、范围广的实际情况,印发规范机构编制请示批复有关事项文件,切实提高机构编制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一是统一报送主体。市委各部门(单位)以单位名义报送,各县(市)区委编委以编委名义或经编委同意后以编办名义报送,其余统一以单位党(工)委(组)名义报送。批复主体与行文主体一致。二是规范报送程序。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和市级各部门(单位)报送的机构编制请示事项,分别经同级党委编委、党工委和部门(单位)党组(党委)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由负责机构编制管理的部门统一承办。三是明确工作要求。机构编制请示事项要符合公文办理规定,按照《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严格履行动议、论证、审议等程序,请示主体应就请示内容、职责划分等事项提前与相关部门做好充分沟通协商,协商一致后再按程序报送机构编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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